巨丰投顾打假公告:谨防假借巨丰名义行骗 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
尊敬的投资者:
近期我司陆续接到内外部反映,或有不法团伙非法窃取客户信息,冒充巨丰投顾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诱导客户参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更有甚者,出现有引导客户参与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客户打入资金被冻结且无法提取,平台工作人员联络不上等恶性诈骗事件,已经有客户遭受经济损失,请大家注意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经查,存在个别已离职员工,借其以往联系客户的便利,离职后仍假冒公司名义,推荐客户参与股指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或诱导客户参与私下投资分成,对私转账等,此类行为均系违法违规行为,请大家提高警惕,勿盲目参与。针对目前存在的冒充公司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我公司将收集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严肃追究其责任。如构成犯罪我公司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公司的品牌声誉。
巨丰投顾郑重提示:
我公司目前只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会建议客户参与股指期货、期货等其他高杠杆、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提醒广大投资者如遇上述类似诱导参与高风险产品投资行为的,注意防骗,同时可拨打我司客服热线400-633-5058核实,对发现有类似欺诈行为的也欢迎您举报,我司投诉监督热线010-83890552。
延伸参考: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局经典案例
案例1: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典型案例2:交友网站认识“高富帅” 被骗炒原油炒贵金属没了42万元
去年8月18日,宝安分局新桥所接一女事主报警称在交友网上认识一男子,后被该男子以交友方式诱使炒原油、炒贵金属,被骗42.4万元。据了解,这名男子经常在朋友圈晒美食、旅游以及和高端人士的交往,看起来是个高富帅。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女事主按照男子的介绍投入炒原油、炒贵金属,但没想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本金只剩下几千元。女事主报警时称,交往半年左右与该男子从未见过面。
利用现货交易平台诈骗
接报后,新桥所确定该案件极有可能是事主被诈骗嫌疑人利用个人感情诱使在交易平台进行现货投资的新型诈骗案,专案组锁定嫌疑人落脚点为龙岗坂田街道梅坂大道星河雅宝一期,嫌疑人注册的公司为深圳天添盈投资公司,该公司被深圳市德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9月1日上午,专案组组织警力前往公司现场开展抓捕行动,迅速将在场的44名涉案人员全部控制,刑警、经侦、法制、派出所联合作战,经过6个小时的现场搜查,将全体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审讯调查,查明41名诈骗嫌疑人存在诈骗事实,后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9月2日深夜,专案组进一步调查涉嫌诈骗的上线公司深圳市德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9月4日下午组织30名警力赶赴深圳市德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51名涉案人员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缴获作案用各式电脑55台、作案手机100余部,后刑拘6名犯罪嫌疑人。
上级公司发展会员单位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于2015年10月9日在深圳市出资成立深圳市天添盈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深圳市德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交易平台开发客户进行投资交易,天添盈公司与德金公司之间签署有服务合作协议,天添盈公司系德金公司的代理商,天添盈公司开发客户通过交易平台赚取佣金等利润后全部返还给德金公司,德金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将其中部分利润再返还给天添盈公司。
警方披露,至案发时止,天添盈公司以德金公司的名义先后成为新华大宗、新华产权、承德大宗业务等平台的会员单位,作为新华大宗等平台的下级代理商进行投资业务,犯罪嫌疑人吴某为天添盈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吴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初步统计,涉案涉及约70名受害者,涉案金额在260万元以上。目前,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窃取客户信息假冒合法经营机构行骗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丰投顾)曾收到客户与员工举报:有不法团伙非法窃取巨丰客户信息,冒充巨丰投顾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短信等等多种渠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给客户和投资者带来极大困扰。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团伙能够直呼其名,了解购买产品服务及服务花费金额,当不法分子跟客户沟通时,具有非常强的欺骗性。说明不法分子采用黑客手段,窃取了包括重要成交客户信息在内的公司商业机密,尽管公司做了数据库加密等多重安全手段,但不法“黑客”进行了不择手段的攻击,并将获得的客户信息出售给非法机构进行欺诈。
相关法律依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巨丰投顾提示:请大家一定注意,谨防165、167、170、171、177等开头的网络虚拟号码进行诈骗!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微信等发出的荐股等信息,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要抵制保证收益诱惑、拒绝对私转账。
案例四、免费提供解套计划
不法团伙手法多样,假冒巨丰投顾骗取客户信任,以巨丰名义拉客户进所谓的“擒牛猎庄”群,提供免费“解套”计划、保证收益10%的牛股、 “早间三只金股” 等业务。此外还谎称受机构或本司委托,以挽回亏损、退还服务费等为由,引诱客户,以达到诈取客户钱财的目的。不法团伙还冒充巨丰投顾名义大规模发布免费诊股订阅服务短信。
作案手法剖析:开展非法证券活动,通过欺诈投资者获利,是不法分子的主要目标。从客户反馈信息来看,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巨丰的客户信息后,往往需要对巨丰客户进行营销和欺诈,引导客户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有的要求“入金炒币”,有的让参与虚拟盘交易,做原油期货交易,有的要求打款到私人账户等等。
巨丰投顾提示:投资者要抵制保证收益诱惑、拒绝对私转账。如遇相关事宜,请拨打客服热线400-633-5058核实,对发现有类似欺诈行为欢迎举报,投诉监督热线010-83890552。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发布如下郑重声明:
1、我公司目前只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会建议客户参与股指期货、期货等其他高杠杆、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
2、凡在证券咨询服务过程中以我公司名义非法行骗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对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非法窃取、贩卖公民信息的不法团伙,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丰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网络虚拟号码与客户联系,陕西巨丰所有的投资顾问/总部客服人员(我公司无操盘手岗位)在没有提前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不会私自直接添加客户的微信,更不会以个人名义招揽客户及私下向客户荐股及推介其他金融衍生产品,请拒绝高利诱惑。
5、我司没有跟机构有关于客户间证券咨询方面的业务合作。我公司不会从事代客理财、经营私募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从未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服务。
6、证监会明文规定,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我公司也绝不会要求客户汇款到个人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汇款,请一定核实汇款是否为对公账户(对公账户查询地址http://www.jfinfo.com/jfinfo_about/AccountPublicity.html)。
7、陕西巨丰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正规的证券投资投咨询资质的合法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相关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官方网站公示地址为:
http://www.jfinfo.com/jfinfo_about/QualificationPublicity.html
8、目前陕西巨丰已在北京、上海、无锡、 重庆、广州开设分公司,其他地区暂未开设分公司。
9、不要轻信所谓分成等服务方式,合作时,请认准巨丰投顾专用签约链接,规范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明确市场风险,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巨丰投顾再次提醒: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甄别,如遇相关事宜,请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400-633-5058核实,对发现有类似欺诈行为欢迎举报,我司投诉监督热线010-83890552。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巨丰投顾: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与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