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当地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 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二)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三)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四)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三、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底细。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三)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