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量化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1-08-02 12:47:43 作者:金色财经

提及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理财,就不得不提量化交易。如果你是数字资产的持有者、爱好者,那你也一定听过或参加过有量化交易宣传的一些活动。该类量化交易委托理财的标的物多为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法律实践中,该类委托理财活动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如何看待该类理财活动?我们将以北京法院近期的几起案件为例,阐述上述问题,希望对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1民初21457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20年08月24日

o1 案件简介

A软件系某数据服务公司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严某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在A软件上实名注册的账号向某数据服务公司指定的收币地址交付5个比特币,委托某数据服务公司进行比特币的量化交易理财。根据合同理应在2019年7月19日赎回托管的BTC,但是在2019年6月10日前后原告发现该公司突然失联,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偿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虚拟财产合计5个BTC(折合人民币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o2 委托理财协议基本情况

二、委托事项:甲方将5个BTC(以下简称“委托品”)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委托方式:1、甲方将需委托管理的委托品存入乙方指定交易所托管账户。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合约、现货、品种互换等方式对委托品进行管理。3、委托期限:1年。4、委托开始:委托品划转至指定交易所账户,即视为甲方已将委托品交付给乙方管理。

三、交易约定:1、甲方务必对乙方的一切交易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务必对甲方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甲方有权了解委托品收益状况。3、乙方必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若委托实际情况与该管理要求不同,则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管理。

四、收益分配及风险负担:

1.业绩及收益分配:计算方式按委托品数量计价结算。截至清算日,按照委托品年化收益,乙方计提管理收益的20%。

2.管理费、认购费、赎回费。管理费为资产管理额的2%,前置收取。管理费=资产管理额×2%。无认购费。赎回费为赎回金额的1%,到清算日清算则无赎回费。赎回费=回赎金额×1%。

3.风险负担及止损。(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变更约束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根据协议终止之日账户内资产状况依据利润分配条款进行分配(不可抗拒因素的定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2)乙方承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将协议期内亏损控制在起始资产的15%以内。(3)协议期间,委托品的亏损在起始资金15%以内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期间委托品的亏损达到起始资金15%(含)以上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交易,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赎回:依照委托管理服务章程约定,甲方可在开放日进行赎回。赎回开放日为每季度第一周,甲方需在赎回日前14日提出赎回申请。

5.清算:依照委托管理服务章程约定,甲、乙双方在清算日依照业绩及收益分配约定进行清算及分配。

五、违约责任。

1.委托品到账后,乙方违约挪用委托品的,应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2.在约定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

3.若甲方未能依约将乙方应得收益划付给乙方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应按照应划未划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o3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严某与某数据服务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确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且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对持有比特币予以否定,故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严某5个比特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以公告费发票金额为准),由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o4 链法案评

上述案件是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几起涉及到比特币量化交易理财案件中的一件,其他几件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思路、法院观点等内容大致与上述案例一致。这几起案例中的裁判思路折射出了北京法院对于涉及到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观点,具体如下:

1.该类案件的案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其项下包括「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有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其中,「金融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金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我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五类。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本案就属于「民间委托理财」。

2.以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合同(量化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当中,无论是原告起诉时的诉求,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将比特币视为归还的标的物。法院的观点也非常明确,案涉的《委托管理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因此,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量化交易合同,在法律上视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就是有效的。

合同有效就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3.比特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是否合法?

在认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时,除了本案之外,在(2019)京0111民初19452号民事判决、(2019)京0111民初21966号民事判决、(2019)京0111民初2113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均认为:

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但比特币持有人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比特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比特币应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4.投资人在进行量化交易理财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签署书面合同,协议内容应做到具体且完整

本文提交的四个比特币量化交易纠纷案件,均签有书面的合同。在合同当中,对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委托期限等)、收益分配、赎回条款等有明确约定,这是在出现纠纷以后守约一方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2)设置止损线

止损线也非常重要。实践当中的比特币量化交易理财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投资人直接将比特币交付量化机构操作,转移了比特币的占有。另一种是量化交易机构直接在投资人的账户进行操作,量化机构没有提币权,没有转移比特币的占有。

在合同当中约定相应的止损线,比如明确止损线的比例,在比例范围内,量化机构不承担责任,超过止损线的,量化机构应停止操作。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对量化机构也是保护。

(3)业绩及收益分配

这应当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双方最关注的问题。比如业绩的计算方式,收益如何分配等。

(4)退出机制

即如何赎回,赎回的时间节点,怎么赎回,条件是什么,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

(5)违约责任分配

违约责任的设定,更加倾向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将自己持有的比特币交付给量化机构,失去对比特币的控制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量化机构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赔偿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如果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将会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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