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 |内幕交易害人害己“近水楼台”一场空
常有人说,“掌握了A幕信息,就抢占了股市先机”。 在这类观念的驱使下,一些亲属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投资者抱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心理,想要在股市大赚一笔。殊不知,这会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则会成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
先来看看这样两则案例:
上市公司N因筹划重大重组股票停牌,重组方董事长肖某的妻子朱某在停牌前买入N公司36万股,卖出后获 利13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中国证监会认定肖某泄露内幕信息,对其罚款15万元,认定朱某为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
上市公司S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S集团公司监事曹某的弟弟曹某某,在停牌前买入S股票80万股,卖岀后获利3.4万元。经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认定曹某泄露内幕信息,对其罚款10万元,认定曹某某内幕交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 万元。
这两则案例都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从事内幕交易”,对于这类特殊人员的内幕交易,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推定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明显异常,而且又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就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虽然有些被处罚对象会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决策等理由进行辩解,但这些辩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据,不足以排除其内幕交易嫌疑。
除内幕交易违法主体外,即使内幕信息知情人无心泄露信息、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对他人内幕交易事项毫不知情,换言之,即使“无心、善意、不知情”,只要他人通过其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泄露信息的人也可能因“未尽到保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而被认定为泄露内幕信息,遭到处罚。